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农工办〔2014〕1号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南通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4月18日
南通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完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状况调查,着力完善企业用工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动态跟踪,实现用工信息监测动态性管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全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以上。开展“城市边缘青年群体”服务引导,为35岁以下未就业或就业不稳定青年农民工提供帮扶。(市人社局和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团市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南通中心分行、市妇联参加)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第三轮“万人创业计划”,加大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扶持农民自主创业2500人。市本级和全部县(市)创建成江苏省创业型城市。开展“2014江海创业四季行”活动,培育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创业集群发展效应。(市人社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农委、人民银行南通中心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将具备中级职业技能的农民工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范围。落实“百校千企”工程,形成校企合一、工学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机制。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重点,探索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评价机制。利用农科教结合富民示范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等资源,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培训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全年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55万人。(市人社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农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继续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工学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制度,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制定办学标准,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布局。(市教育局和人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参加)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五)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标准、政策建设、方案论证等方面的作用。完善劳动关系监测预警机制,动态监测企业劳动用工,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宣传和落实好《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完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监管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人社局牵头,市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
(六)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突出维护农民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企业薪酬调查、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推动企业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提高。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力度,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4%以上。以建设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长效保障机制。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南通中心分行、市法院、总工会参加)
(七)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强化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危”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农民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引导企业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在涉及农民工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将农民工安全培训列为必查内容,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企业。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大企业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促进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服务。推动解决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等人群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市安监局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卫生局、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将农村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基础养老金发放率分别稳定在95%和98%以上,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比例不低于95%。出台《南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着力推进全市范围内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的全面并轨,推动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城镇医疗和生育保障体系。探索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四个不出村”便民服务。按照全省异地联网刷卡就医的要求,鼓励县域参保人员数据向市级集中。稳步推进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复合式”结算机制,推动跨省异地就医合作,进一步打造“医保网格化”服务品牌。(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参加)
(九)提高调解仲裁处理效能。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优化案件质效管理,实现案件处理100%实时网络运行,集体争议群体性事件零发生率,案件零错案率,结案率达94%以上,按期结案率达98%以上。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机制,依托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建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基层调解的对接,实现各类调解组织调处争议占争议总量的50%以上。强化基层仲裁院建设,县级仲裁院100%达到省级示范仲裁院的建设标准。(市人社局牵头,市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参加)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建设,高效运行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提高执法维权效能。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十一)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工。完善涉及农民工的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方法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有关纠纷的能力。(市司法局牵头,市法院、总工会参加)
三、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十二)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推动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指导各地加大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合格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帮扶力度。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努力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参加)
(十三)加强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做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免费救治政策。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采集、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市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参加)
(十四)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指导各地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妥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向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建房、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市建设局和房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加)
(十五)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推动各地制定并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市公安局和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农委、人口计生委、法制办参加)
(十六)强化基层农民工综合服务。贯彻落实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或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围绕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深入开展省示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在全市建设2个示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十七)维护农民工农村财产权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市农委牵头,市委农工办、市司法局、法院参加)
四、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党、团组织密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团员教育管理体系。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企业职代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和参与民主管理。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大力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市委参加)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公益性文化场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免费开放力度,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公益性巡演和进厂矿、进企业、进工地演出。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化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他们与当地居民实现社会融合。开展关爱农民工随迁子女活动,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广泛开展“健康南通服务百姓”大型义诊活动,深入农村、工地为农民工及其家庭开展义诊。(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结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的考核。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监测留守儿童动态状况。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妇联、教育局、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团市委参加)
五、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调整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与各地区和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提高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的能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研究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深入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理论研究。(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三)发挥社会组织服务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元力量有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完善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指导各地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扶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等方式,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诚信守法、规范发展。(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化局、卫生局参加)
(二十四)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充分发掘监测调查信息,加强对农民工发展变动形势分析。做好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市统计局和农民工办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农委、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开展“走进农民工”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新阶段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出的先进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积极推出一批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