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薪〔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增发生活补贴的时间(除今年提前到7月1日前发放外)及计发基数仍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