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度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经费的通知
通人社外〔2013〕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和《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精神,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经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核实,我局和市财政局、工商局联合审查,对百奥迈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远源等14位持证海外高层次人才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退税奖励48.884万元,具体名单见附件。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