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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人社就〔2013〕30号)

2013/10/20 6.1k 阅读 259 点赞

关于市区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就〔 2013 〕 30 号
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根据失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现状,经会商确定,现就近期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特殊年龄女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失业登记问题。办理退工手续时未满 55 周岁、失业前在单位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尚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就业意愿的,退工登记后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上待遇和政策享受终止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2. 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问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原核定失业保险金已经领取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但重新就业前核定失业保险金未领取的,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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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