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险〔201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执行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明确:
一、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 ,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4100元执行,下限暂按2299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暂按2013年度标准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