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监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监督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我局起草制定了《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监督暂行办法》,请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网上监管规定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5日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网上监督工作,构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控体系,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监督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运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的一种非现场监督方式。
第三条基金监督机构应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监督,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基金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本地区监管系统联网应用,建立完善的网上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交换区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监控、查询本级监管系统信息数据,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和预警疑点问题,做到每日监控、月度督办、年度总结;
(四)及时向本级经办机构或县(市、区)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交办本地区预警疑点问题,督办省人社厅下发疑点信息及本级预警疑点信息的核查处理,指导下级预警疑点信息核查处理,协调跨区域预警疑点信息核查处理;
(五)发生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的重大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六)管理本地区监管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组织基金监督人员参加监管系统应用培训;
(七)搜集、反馈、协调监管系统需求和应用问题,协助完善系统指标和功能。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确保监管系统运行安全、畅通;
(二)定期备份监管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解决从生产库到交换库数据转换及数据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数据加工;
(四)建立数据按时上报机制,确保监管系统联网应用所需的下列信息数据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信息数据。
(2)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数据。
(3)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数据。
(4)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
(5)统筹地区户籍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6)登记就业、登记失业和登记参保等人员信息数据。
(7)参保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信息数据。
(8)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信息数据;
(五)解决监管系统联网应用中的其他技术支持和服务问题。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施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传等工作;承担数据上报任务的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按时上报机制,确保各项业务、财务数据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上报;
(二)接收并核查同级基金监督机构交办的预警疑点信息及省人社厅下发疑点信息,及时清理基础数据,处置预警情况,核实疑点问题,回收违规资金,按要求向基金监督机构反馈核查处理情况;
(三)做好异地预警疑点信息的核查处理工作;
(四)搜集、反馈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需求和问题,配合基金监督机构、信息管理部门甄别预警信息系统的缺陷,提出完善监管系统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处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网上监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二)审核网上监管处理结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可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章流程
第八条基金监督机构开展网上监督工作,应当每日登陆基金网上监管软件,重大预警疑点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于每月底前,汇总当月各类预警信息、疑点问题和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制作“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通知书”(详见附件1)下发至各相关经办机构。
第十条 相关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预警信息,查找预警原因,进行逐条确认及处理,并于30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的详细结果以“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处理单”(详见附件2)书面反馈至基金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监督机构定期汇总相关“数据软件问题”,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向省人社厅汇报,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请求,配合做好异地预警疑点信息的核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网上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转入现场监督。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金保工程”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数字证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认真做好数字证书使用人的资格审核以及证书帐号的申领、发放、注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基金网上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网上监督中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重要原始信息数据、领导批示、文件、文书、报告、电话记录、核查、检查工作底稿等均属于归档资料范围,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类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根据责任划分,由有权管理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一)违规设置或者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财务控制参数的;
(二)拒绝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
(三)对预警和提示的重要信息长期不监控、不处置,或者对疑点信息不认真组织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隐瞒不报的;
(五)网上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相关单位开展网上监管工作,其他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通知书
2.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处理单
3.南通市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停发处理单
附件1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系统预警信息核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提示,本级______社保基金共产生____类____条预警信息(详见附件),请予核查处理。有关核查结果,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回复。
核查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局领导:
附件2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处理单
| 险种 |
预警期别 |
预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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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预警 结果总数 |
当期新发生预警数 |
当期重复发生预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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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一次性发生预警数 |
经办机构 |
办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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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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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
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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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行政 处室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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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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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通市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停发处理单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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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代码 |
停发待遇金额(元/月) |
所属街道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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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 情况 |
(本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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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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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意见 |
签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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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情况 |
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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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行政处室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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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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