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查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省人社厅和省地税局关于联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欠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用人单位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要求
1.单位参保人数应与实际用工人数一致;
2.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的缴费基数与其上年度工资收入进行核对;
3.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基数总额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核对;
4.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执行。
二、自查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 至 2017 年 7 月 25 日 。
三、自查自纠方式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若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收入,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南通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充申报花名册》(附Excel电子文档),并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窗口重新申报。对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单位应及时补办参保登记。
四、其他事项
对未按期或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将联合实地开展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将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征信办进行失信惩戒。
附件:《南通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充申报花名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6 月 23 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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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充申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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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盖章): |
社会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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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2017年4月至7月缴费基数差额总和 |
2017年8月起月 |
备注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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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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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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