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人社劳〔201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二、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不符合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要求,以及劳务派遣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我市所辖区域的所有用工单位。
三、备案所需材料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包括本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逐月进度安排和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等);
2.《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见附件1);
3.《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用工单位按以上序号报送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备案管辖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备案部属、省属、市属企业。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管辖范围为各所辖区域。根据受理情况,对需要整改的企业,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见附件3),并监管执行到位,同时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调整方案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备案工作的科(室)、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公布备案所需参考文本,并及时向社会做出通告,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平稳过渡
各地要根据前期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数据,有针对性地对用工单位分批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对于“三性”岗位的确定,要指导用工单位严格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通过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适用范围;对于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要督促其在符合比例规定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指导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果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整改督查,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要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备案管理台账,跟踪用工单位方案执行情况;对方案中存在问题的,要通过行政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修改完善,确保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对于不按期报送备案材料以及落实不到位的用工单位,列为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单位。各地务必于4月15日前将《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汇总表》和备案工作总结报送至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备案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针对性。
附件:1.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
2. 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
3.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
4.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汇总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年 1 月 9 日
附件1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
单位签章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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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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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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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总量 |
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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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 |
甲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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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
甲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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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用工占比(%) |
甲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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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职工数 |
甲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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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职工数 |
甲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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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临时性岗位劳务派遣职工数 |
甲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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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三性岗位”劳务派遣职工数 |
甲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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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涉及劳务派遣单位户数 |
甲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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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内数字关系:甲1=甲(2+3)甲3=甲(5+6+7+8)甲4=甲3/甲1。
二、填报说明:1.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填写该备案表,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数据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并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经办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年 月日
附件2
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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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工会主席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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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情况 |
1.职工总数名,代表总数名,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名,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名。 2.本次会议应到会代表名,实到会代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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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准备情况 |
大会讨论审议的文件于月日(提前天)发给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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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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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要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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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决议表决情况 |
决议内容 |
同意票 |
不同意票 |
弃权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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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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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示情况 |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职工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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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辅助性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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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工会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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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工会意见 |
你单位报告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核,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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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关于讨论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职代会决议、公示说明材料。
填表人:填表日期:
附件3
编号:四位年份码+三位顺序码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
行政建议书
(报送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材料,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你单位依法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1.
2.
3.
……
(盖章)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用工单位。)
附件4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经济类型 |
行业类型 |
单位住所 |
经办人 |
电话 |
用工情况 |
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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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总量 |
其中:本单位定力劳动合同人数 |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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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
劳务派遣用工占比(%) |
在辅助性岗位人数 |
在替代性岗位人数 |
在临时性岗位人数 |
非“三性岗位”劳务派遣职工数 |
涉及劳务派遣单位户数 |
是否通过备案 |
作出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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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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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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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