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新修订的《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8〕89号)和《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苏交执法﹝2020﹞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内河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减少污染物直排入河为目标,以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推进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港口和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内河三级以上干线航道沿线港口为重点,分类指导,深入推进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结合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建设要求。
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具备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现内河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三、工作任务
(一)适用范围
全市内河水域。
(二)建设要求
1. 岸上接收设施
(1)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设计通过能力、泊位数量,结合码头、泊位场地条件和作业情况,合理建设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用于接收靠港作业船舶的污染物。鼓励有条件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
残油接收设施。
(2)水上服务区管理或经营单位应根据服务区的设计靠泊数量,结合日常靠泊船舶数量和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建设或者配备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用于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鼓励水上服务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船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日常船舶过闸数量,结合船舶日常待闸和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建设或者配备船舶垃圾和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用于接收过闸船舶的生活垃圾和含油污水。
2. 水上流动接收设施
各地可根据辖区航道的里程、通航密度、过境船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多功能流动接收船,具备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能力。
3. 第三方服务
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本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水上服务区、船闸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来达到并增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三)建设任务
1. 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相关设施
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1)初期雨水、生产污水。全市内河港口企业应建设初期雨水、生产污水的接收设施(见表1),建设主体为港口企业,资金由企业自筹。
表1 初期雨水、生产污水接收处置相关设施建设任务
污染物种类 |
建设模式 |
建设主体 |
建设规模 |
建设布局 |
初期雨水 生产污水 |
企业自建 |
港口企业 |
每个危化品码头装卸区配备各1个收集池或专用储罐以及配套的泵和管道设施;每个普货码头配备1个沉淀池以及配套的泵和管道设施 |
全市内河港口企业码头前沿 |
(2)船舶垃圾。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码头泊位总设计通过能力、泊位数量,参照表2要求,在码头前沿合理建设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建设主体为港口企业,资金由企业自筹。
表2 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建设任务
| 泊位数(个) 设计通过能力P(万吨)
|
1~3 |
4~6 |
7~9 |
10~12 |
13~15 |
≧15 |
P<50 |
1套 |
|||||
50≤P<100 |
1套 |
2套 |
||||
100≤P<200 |
1套 |
2套 |
3套 |
|||
P≧200 |
2套 |
3套 |
4套 |
5套 |
6套 |
|
注:1.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智能化接收设施。 2. 每套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含3个容积不小于120L的船舶垃圾接收桶,分别接收可回收、有害及其他垃圾。 3. 仅有1个泊位、设计通过能力小于50万吨的港口企业与相邻同等级的港口码头企业可公用1套垃圾接收设施,共用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服务的泊位数不得超过3个。 |
||||||
(3)船舶生活污水。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泊位总设计通过能力,参照表3要求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合理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
表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要求
接收设施 |
设施建设要求 |
||
设计通过能力P<100万吨 |
设计通过能力100≤P<200万吨 |
设计通过能力P≥200万吨 |
|
固定式污水接收装置 |
总容积≥2m³ |
总容积≥6m³ |
总容积≥10m³ |
污水接收车 |
|||
注:1.设施建设应满足《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中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智能化接收设施。 2. 采用暂存装置接收的,原则上应设置专用泊位方便船舶送交生活污水,并设置接收点标识牌。设计通过能力低于50万吨或者靠港船舶数量少、码头泊位相邻的经营企业可共用暂存装置或者污水接收车。 3. 暂存装置或者污水接收车可自行购置或委托第三方运营。 4. 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按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转运至污水处理厂。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企业,使用污水处置设施及时进行处理。 |
|||
(4)船舶含油污水。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泊位总设计通过能力,参照表4要求,合理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船舶含油污水应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
表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建设要求
设计通过能力 |
接收设施 |
设施建设要求 |
<200万吨 |
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柜 |
容积≥0.5m³ |
≥200万吨 |
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柜 |
总容积≥2m³ |
2. 船舶污染物公共服务相关设施
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1)设立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点。共设7个集中上岸点,其中: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各1个,市区2个(其中通州区1个)。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储存设施1套(见表5、表6)。
表5 集中上岸点相关设施建设任务
污染物种类 |
建设模式 |
建设主体 |
建设内容 |
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
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服务 |
相关属地政府 |
每个污染物集中上岸点均需配备2套相应的污水收集设备(污水收集池或储罐)以及配套的泵与管道设施 |
表6 集中上岸点单套设施参考建设明细
功能类型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容积(m3) |
要求 |
存储 |
暗埋式密闭储罐 |
1个 |
10 |
上岸点 必须配套 |
配套阀门、软管、泵 |
1套 |
- |
||
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 |
||
预处理 |
沉淀池或其他专用处理设备 |
2个 |
20 |
上岸点 选择配套 |
配套阀门、软管、泵 |
1套 |
- |
||
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 |
(2)配置多功能接收船。全市至少配置7艘多功能接收船,其中: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各至少1艘,市区至少2艘(其中通州区至少1艘)。各县(市)、区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出资配置两种方式进行。
3. 修造船厂相关设施
到2020年底,完成修造船厂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规范整改工作,并明确转运及处置相关流程和节点,完成建设任务。
正常营运的修造船厂应配备1套符合要求的生产垃圾接收设施和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见表7、表8),建设主体为修造船厂,资金由企业自筹。
表7 修造船厂生产垃圾相关设施建设任务
污染物种类 |
建设模式 |
建设主体 |
建设规模 |
建设布局 |
生产垃圾 |
企业自建 |
修造船厂 |
更新企业老旧垃圾接收设施(移动垃圾桶或垃圾箱),保证每个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接收设施1套 |
部分内河船舶修造企业 |
表8 修造船厂含油污水相关设施建设任务
污染物种类 |
建设模式 |
建设主体 |
建设内容 |
建设布局 |
含油污水 |
企业自建 |
修造船厂 |
保证每个厂区内配备1套相应的含油污水收集设备(一般为专用收集桶) |
全市内河船舶修造企业 |
(四)资金来源
1. 港口码头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初期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港口垃圾)以及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在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港口企业自筹。
2. 船舶修造企业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含油污水、生产垃圾)以及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在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船舶修造企业自筹。
3. 辖区内集中上岸点相关污染物接收设施在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城管、水利、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能力。
1.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要成立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城管、水利、工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结合辖区内实际,进一步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督促辖区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提供接收服务;督促本市籍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依法依规收集并送交船舶水污染物;负责加快内河水上服务区和船闸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增强辖区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能力。
3.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船舶水污染物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上岸后转移、利用和处置环境监管。
4. 住建、市政园林部门
按照相关规划做好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工作,对有条件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港口码头,指导其按规划做好港口内部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及时申请排水许可。
5. 城管部门
负责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置过程,完善港区与城市间生活垃圾的转运体系,提升处置能力,指导城市环卫部门加强与属地港口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港口企业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转设施,按规定接收、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协助港口码头与属地城市环卫部门签订船舶生活污水(或垃圾)转运及处置协议。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6. 水利部门
指导各地河长办发挥河长制作用,积极与属地港口、码头主管部门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河道水面漂浮物、河坡垃圾、秸秆乱堆放进行规范管理。适时利用河道漂浮垃圾收运体系,有效收运船舶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理。
7. 工信部门
会同交通部门督促修造船厂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配合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对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分级负担原则,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
(二)加强监督考核
层层分解落实,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办法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给予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示范工程资金扶持。
(四)推广宣传示范
推广港口企业管理规范、工艺领先的先进经验,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引导企业改善内河水环境质量。
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苏交执法﹝2020﹞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和提升沿江沿海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减少污染物直排入江入海为目标,以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推进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
二、建设目标
全面完成沿江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具备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接收处置。
三、工作任务
(一)适用范围
全市沿江沿海港口。
(二)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
港口、修造船厂应根据自身实际和运营管理特点,自行接收船舶污染物,或与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合作,与之签定到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协作协议,确保在经营期间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三)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1. 港口、船舶生活污水
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距离城区较近的,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距离城区较远或市政管网未覆盖到的,集中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出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港口码头、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后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海关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2. 港口、船舶含油污水(残油)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有含油污水产生的,建设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城市管网或交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
(2)船舶含油污水(残油)由有接收能力的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含油污水经预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网,残油上岸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3. 港口、船舶垃圾
(1)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及时转运处置,固废、危废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接收、转运及处置。
(2)船舶垃圾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上岸,并按环卫部门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海关的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4. 船舶洗舱水
船舶洗舱水由港口码头自行接收或依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处置。
(三)严格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
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鼓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现有经营业务基础上,拓展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接收能力。鼓励市域内相关企业从事洗舱水处理业务。
(四)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1. 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1)监管主体
建立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南通海关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联合监管模式、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2)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辖区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提供接收服务,使用船舶水污染物电子联单监管系统并按要求出具接收凭证、上报接收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的运行机制。
海事部门:负责督促沿江沿海航行的船舶配齐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依法依规收集和送交船舶污染物。
城管部门:负责运送至垃圾处置设施的船舶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配合理顺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的转移和处置的运行机制。
住建、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运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水务公司)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配合理顺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接收到的生活污水的转移和处置的运行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信息,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城管部门,保障依法合规处理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船舶水污染物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上岸后转移、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
工信部门:会同交通、海事等部门督促修造船厂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对修造船厂接收、转运及处置厂区与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落实与本建设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南通海关: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接收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及监管工作。
(3)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
执行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及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监管制度,实现全流程联单信息共享,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
2. 联单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由交通部门牵头,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市政园林、城管、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信息平台,共享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平台显示港口及船舶污染物产生、储存、接收、转运、处理、排放的全流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南通海关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协调推进工作组,负责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资金保障
财政筹集资金用于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公用设施、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
(三)监督考核
开展年度计划制定、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办法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