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的通知
通劳社险[2003]29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部、省属驻通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劳社机管[200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26号)精神,现就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从2003年10月起,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请各参保单位在 10月 20日 前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领取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于10月底前携带事业单位的批文、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
二、填表单位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26号)中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下同)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应从 2003年 10月 1日 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于 10月 30日 前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至今未进入电脑结算的单位和人员,须填写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一式叁份,经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移交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三、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的结算截止时间为 2003年 9月 30日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从 2003年 10月 1日 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发放,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
四、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推算储存额时,推算储存额的工资基数,改按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历年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及时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本通知下发前收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应经有关部门审计,并于 2003年 12月 31日 前划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