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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的通知(通综委〔2012〕12号)

2012/09/05 1.3w 阅读 76 点赞

各县(市、区)综治委、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市有关部门: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劳动人事领域矛盾纠纷,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发〔201011号)、市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专业调解机制和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综治委、市大调解指导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市劳调中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构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为载体,整合社会资源,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营造和谐的劳动人事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综治牵头、资源整合的原则。市劳调中心的建立运行由市综治委牵头,一方面,有效整合政府法制、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人社、信访、商务、经信、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调解资源,建立联动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整合人社系统内部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仲裁等工作资源,形成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合力。

依托部门、实体运作的原则。市劳调中心依托市人社部门为主建立,对外挂牌,工作人员从人社系统和相关单位选聘,专兼职相结合。市人社局负责市劳调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日常运作及内部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调解业务指导,建立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四位一体”的劳动人事争议对接调处工作机制。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为联动单位,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

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中责任承担、权利义务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程序和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合法、合理、合情调解,做到结果公平,案结事了。

三、机构性质及组成

市劳调中心作为专职调处劳资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实体调解组织,以第三方名义,独立、公正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一)人员组成

市劳调中心配备主任1名,由市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二名,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8-12名。各联动成员单位明确联络员各1名,参与和协助劳调中心纠纷调处工作(名单附后)。

(二)内设机构

市劳调中心立足现有工作平台,对争议当事人实行咨询、受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一条龙”服务。内设办公室、调解科、巡回法庭、法律援助办、三方驻会办、档案室等,悬挂大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三)工作职责

市劳调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按照市综治委、市大调解指导委的部署,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督办、业务指导、对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指导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矛盾排查、纠纷调处等工作,对重大纠纷直接调处。指导和协助县(市)和通州区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

3)负责领导批办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工作;

4)负责协调跨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

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做好与联动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沟通、协调、配合与对接等工作;

6)开展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市大调解指导委报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信息,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

(四)受理范围

市劳调中心主要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等。

(五)受理途径

1)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市劳调中心申请调处;

2)相关部门移送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上交的疑难纠纷;

3)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移送调解的;

4)劳动人事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联合调解的;

5)当事人向工会、信访等成员单位反映诉求符合受理范围并经同意移送的;

6)市领导和上级机关批示的由市劳调中心承办的劳动人事争议等。

四、调处工作制度

1)首接负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首问负责、限时办理、服务承诺等制度。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调结。各级调处机构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制度、调解员名单等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2)分流督办制度。对于涉及人员少、争议不大,适用简单程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市劳调中心可分流至相关部门或基层劳资调处组织进行调解。上述部门和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调处结果上报市劳调中心。市劳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跟踪督办。

3)调解对接制度。依托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调处站),大力推行诉调对接、援调对接、访调对接调处机制。对调处未成的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而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对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可由设在市劳调中心内的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审理;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全程法律援助;对调处、仲裁、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最终需要强制执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预警防范制度。依托市劳调中心平台,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访工作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答复疑问,释疑解惑,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5)联席会议制度。市综治部门牵头,市劳调中心承办,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联席会议,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对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的特点、走势分析研判,总结交流好的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措施。

6)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模块,纳入市大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各级调解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排查、预警、调解、重大紧急事件处置等信息录入。在调解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调解文书应及时立卷归档,并实行专人负责保管。

五、完善工作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的源头预防,特别加强对重点行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监控,构建切合实际、便捷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体系。

1)综合调解机制。以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机构为平台,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诸多调解方式于一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办法,充分发挥大调解独特优势,建立动员企业调解组织、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整合,共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2)排查稳控机制。充分利用人社、司法、工会、妇联、大调解等组织已经建成的自上而下的网络体系,整合各方资源,采取日常排查与重大节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排查机制。相关部门对有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要实行动态跟踪、实时掌控,及时上报,落实化解责任主体,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现场处置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对重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各地单位领导、调解组织以及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控制事态,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市劳调中心(工作站)解决。

4)联动联调机制。

各成员单位除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外,落实一名联络员为调解员,接受市劳调中心指派,根据所在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建立健全联动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劳动人事争议在第一时间掌控。对于重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及时处置,防止矛盾激化。

5)专业咨询机制。建立由劳动人事法律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咨询库,为各级劳调中心(工作站)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公信力。

6)督查考核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市综治部门会同市人社等部门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六、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大调解指导办):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工作的规划计划、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检查考核,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市劳调中心的具体运作、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好市劳调中心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市司法局:负责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活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机制。

市中级法院:对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负责巡回法庭建设,组织调解员庭审观摩等。

市检察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渎职、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对纠纷调解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市公安局:对接处警中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进行前期处置,引导当事人到市劳调中心进行调解。负责重大群体性争议现场秩序的维护,对借机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惩处。

市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过程中单位部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进行监督。

市信访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引发的信访案件的访调对接工作,参与、支持复杂疑难劳动人事争议的协调处理。

市法制办: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维权机构。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人事调解组织工作,督促基层工会组织切实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在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负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在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负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以及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市工商联:配合市劳调中心研究制定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政策措施,推进非公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督促非公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组成人员及联动成员单位联络人如下:

主任:江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李信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

陈志祥 市总工会主席助理

办公室主任:沈晓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陆海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

兼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顾虞丹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成员:王敏泉市政法委大调解工作处处长

袁绍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陈新建市检察院检调对接办公室主任

王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王光辉 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处科员

陈光华 市监察局效能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夏锡宏市司法局基层处副主任科员

陆成忠市经信委行政服务处副处长

成云新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处处长

宋辉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处长

贲友华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席

七、组织网络建设

1)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模式,依托人社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县级劳调中心要实体化运行,内设巡回法庭、调解室、三方驻会办、法律援助办、专职人员调解办等,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3名以上熟悉法律、懂业务、会调解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法院、司法局、总工会、经信委、工商联须落实一名人员参与调处工作。

2)各乡镇(街道)依托劳动保障服务所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站(调解委员会)。每个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站调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3)各村居(社区)依托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站)。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调解委员会)管理。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由各地人社部门为主承担建设,工作经费以及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按市有关文件精神,列入相关部门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特此通知。

南通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总工会

2012 年9 月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