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要求,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 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40元,15年-19年的增加50元,20年-24年的增加60元,25年-29年的增加70元,30年-34年的增加80元,35年以上增加9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指不满180个月,其余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算),但按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超过210元。
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款第一项增加生活费后低于210元的,也按本项办法相应提高生活费标准。
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3.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 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 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 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通知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