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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0/24 1.3k 阅读 291 点赞

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等。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6〕1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下同)。

2.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见角进元)。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48个月,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创业证》、本人社会保障卡;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另外提供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纳的单位比例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创业证》、享受人员花名册、签订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3.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补贴材料:《南通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花名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新增加人员提供材料:《南通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个人档案、参保缴费记录。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无就业经历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招用的首次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农村零转移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大病救助中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的从申报时计算不超过2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提供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困难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一般为市区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大学生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3.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和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生活护理、疾病医治等一线养老服务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月补贴2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4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南通市区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花名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参保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失业人员(包含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和企业在岗职工(包括录用6个月内的岗前培训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补贴标准。城乡失业人员对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享受,企业在岗职工按相应培训补贴标准50%享受(属当年市场紧缺工种的,岗前培训全额享受,技能提升培训上浮30%)。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指导补贴每人50元,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3.申领和支付。

(1)个人申请补贴:补贴对象获得培训证书后12个月内向市人社局申请。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个人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创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本人社会保障卡。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2)企业申请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培训,应在人社部门进行开班备案,如不具备开展培训的条件,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补贴申报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审批表和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参培人员考勤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指导补贴。补贴申报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就业创业证》、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城乡失业人员自主参加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50元/人的补贴;补贴对象自主参加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南通市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合格证书、本人社会保障卡。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补贴标准。对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目录享受。

3.申领和支付。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步办理。

第九条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年龄在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职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2.补贴标准。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为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十数),见习费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为每人120元,见习基地提前录用见习人员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3.申领和支付。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青年职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见习学员情况一览表》、见习单位发放生活费银行打卡记录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学员生活费由职业见习基地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见习结束后,与其它见习补贴一并向人社部门申报。

第十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的在职职工。

2.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申领和支付。备案材料包括:《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学徒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一条公共实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免费组织在通高校和南通生源的学生开展公共实训的基地。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综合考虑实训耗材、实训课时以及实训人员组织等直接成本的基础上,每2年公布一次。本市户籍生源的学生全额享受实训补贴;非本市户籍生源的学生按50%的标准享受,毕业后在市区就业满3个月的,再补贴50%。公共实训补贴的期限一般为1至2周(40—80个课时)。

3.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学员考勤表、实训结业报告或实训结业作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并上网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实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驻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报。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学校基本账户,由学校代发至学生,代发结束后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发放明细。

第十三条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初始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创业实体一次性补贴5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个人创业综合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创业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在市区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实体一次性10000元的综合补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纳税证明、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企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在市区创办的创业实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实体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孵化成功奖励(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的实体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奖励。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入驻基地相关协议、基地跟踪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台账、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及当月纳税证明、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标准。通过市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1000元。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法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创业实习补贴

1.补贴对象。在创业实习期间的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

2.补贴标准。当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十数)。创业实习(孵化)基地享受每个项目1000元实习指导费补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区创业实习补贴申请表》、《南通市区创业实习情况记录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区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为创业实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票、社会保障卡、实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创业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和实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免收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在基地内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每扶持一个创业实体给予10000元的综合补贴。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创业实体近两个季度纳税证明、创业实体负责人签署享受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1.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供养人口多子女就学费用高,或家庭成员患大病自负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患绝症人员补助2000元/人,患大病人员1200元/人,其他对象10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绝症类和大病类还需提供当年住院出院小结或病历证明、看病发票等;低保家庭还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双失业家庭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困难类别家庭还需提供相应困难情况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其他补助

见习(实习)及就业奖励、引进外来劳动力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江海创业园租金补贴及运行费、创业引资奖励、创业活动费、定点培训机构监管网络服务费等其他就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

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帐,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财政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人社部门定期进行自查,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人社部门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社部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中,存在违规分配、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地是指市级财政供给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附件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所在地

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单位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单位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填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申报人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资金申报项目名称

资金申报人承诺:

1.本人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人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