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南通市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3/12 城事通编辑部 7.2k 阅读 408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210号),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南通市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南通市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2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包括曾经建立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服务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因档案丢失且涉及其切身利益,又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客观事实的,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补救处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救处置的,应当提交补救申请,说明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有刑事犯罪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刑事犯罪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档案丢失补救受理审核,由与职工存在或最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关系不明确的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证据证明档案丢失是因职工以前所在的用人单位造成的,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六条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认定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城镇待业青年招工、大专院校学生分配、退休职工子女顶替、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回城、入伍转业复员、临时工转正、劳动力调配(调转)、转正定级、晋级增资、历年工资表等材料补救。

第七条档案工资或工作经历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录用为固定工的登记(报名)表、转正定级审核表、晋级增资审批表、考核奖惩表、政审任职表、离职调动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职工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补救。

第八条特殊工种证明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特殊工种岗位记录、起讫工作时间期间的财务工资发放名册、营养费支付凭证、考勤记录、职工调资晋级登记审批花名册等材料证明。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纳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花名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补办申请表》、县(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刊登的遗失启事等材料证明和补救。

第十条学历材料丢失的,可通过提供经原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确认的学籍档案、发证记录等补救。

职称材料丢失的,通过提供职称批文补救。

“技师或高级技师申报审批表”丢失的,通过提供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申报审批表”复印件予以补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工资表、考勤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予以补救。

第十二条党员、团员等身份材料丢失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学校、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履历表,入党、入团介绍人证明等材料补救。

第十三条 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单位提供或出具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由个人出具的应当由出具人签名,并附出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需要提供原件供核对的,应当提供原件。

第十四条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证明内容明确具体。

凡未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出具人和被证明人共同承担责任。已经核准认定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 属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的,由业务经办主体受理。业务经办主体受理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职能业务处室(单位)审核。

职能业务处室(单位)应当认真严格审查,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公示监督。

被确认的审核意见经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由业务经办主体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拟定具体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补救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通人社法〔2013〕5号)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