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人社险〔2014〕16号)

2014/09/21 2.0w 阅读 330 点赞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人社险〔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为确保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在我市平稳实施,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下同)设定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 2014年 7月 1日 至 2015年 6月 30日 。过渡期内市区户籍人员在社保统筹区内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按照市区原有办法执行,市区或外地户籍人员跨社保统筹区的衔接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区原有办法不再执行,统一按国家和省办法执行。

各区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每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知悉、理解政策,尽量引导有衔接意愿的参保人在过渡期内申请政策衔接,并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9 月16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