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细化方案
来源: 局仲裁处 发布时间:2023-12-24 字体:[ 大 中 小 ]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主要阵地。为此,省厅专门转发人社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并强调要把推进调解组织建设作为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在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我局制定了具体细化方案。
方案紧抓当前四类最重要的调解组织,以各县(市、区)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调解接待窗口)、仲裁院调解中心(联合调处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制定了两年行动目标。要求2025年底,相关企业和商(协)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的比例达到100%,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窗口)在建成率100%的基础上实现提档升级,联合调处中心在硬件保障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的基础上实现全面规范运行。
方案还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人社、工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充分发挥推动各自领域内相关调解组织建设的牵头作用,要主动加强部门间会商沟通,保障开展协商调解工作的人力基础。
目前,我局已根据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了拟建调解组织的数量摸底工作,为下一步统筹推进全市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