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指导我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江堤海堤景观路建设,在《南通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江堤海堤景观路)设计导则(试行)》(通政办发〔2021〕18号)基础上,结合导则试行版发布以来各地、各单位的实际实施效果,对导则试行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江堤海堤景观路)设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南通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江堤海堤景观路)设计导则(试行)》(通政办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