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指导辖区内政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人员(辖内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