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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9/11 1.4w 阅读 54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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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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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人外〔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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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各县(市)、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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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事厅《外国专家在江苏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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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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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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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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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编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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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在南通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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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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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外国专家在江苏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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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外国专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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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南通工作的外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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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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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在南通工作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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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突发事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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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南通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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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主要包括由于各类自然危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群体人身伤亡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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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南通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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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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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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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发生个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仍按涉外事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报协调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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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六)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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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南通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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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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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逐级报告原则。按用人单位、县(市)区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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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协作处理原则。由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宗教、民政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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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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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成立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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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由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牵头,成立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由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宗教局及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设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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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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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南通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南通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督促全市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政府和省外国专家局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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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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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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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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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时,要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聘请单位、县(市)区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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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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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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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要在突发事件后半小时内上报;续报要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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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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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的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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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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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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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市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报告。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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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市及县(市)区两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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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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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应立即按有关程序,发挥联席会议优势,整合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共同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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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涉及我市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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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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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根据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一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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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天向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报告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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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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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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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进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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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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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将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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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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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