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薪〔20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各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省直标准执行。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省直标准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36号
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宁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三、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