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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薪〔2011〕8号)

2011/06/28 1.7w 阅读 121 点赞


转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薪〔20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各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省直标准执行。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省直标准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36号

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宁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三、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