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通人社薪【2012】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4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省直标准执行。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省直标准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349号
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8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科目等其他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市可根据省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