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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劳〔2014〕12号)

2014/11/13 1.6w 阅读 292 点赞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劳〔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 2014年 11月 1日起 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6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