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高校创业指导服务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载体建设,培育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及十佳品牌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
(一)创建对象
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下同)。
(二)创建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好中择优的原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1. 理念先进,规划科学。有先进的工作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创业服务的对象、重点和方式。
2. 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备开展创业孵化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业务经办流程。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优秀的专家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3. 业绩突出,群众认可。正常开展创业孵化等业务,每年服务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创业孵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达到行业或地区领先水平,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得到当地群众充分认可。已经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创建标准
创建标准分为基本创建条件和综合创建指标两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首先要具备基本创建条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估。基本创建条件为:
1.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3)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到6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4)运营2年以上,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相关标准可适当降低。
2. 市级大学生创业园:(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3)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18家,且初次创业大学生占比达50%以上,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5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以上;(4)基地运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四)创建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采取自主申报、各县(市)、区或各高校复核、市级评定、动态管理的程序。
1. 自主申报。符合基本创建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高校。
2. 各县(市)、区或高校复核。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高校对申报基地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核查,如实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市级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团,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授予相应标牌,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同时,择优向省推荐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4. 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2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收回标牌。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健全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
2. 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地要按照创建标准,先行组织开展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实填写推荐意见,确保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真正将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上来。
3. 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大力宣传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基地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先进事迹,引导城乡创业者到基地接受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载体建设整体水平。
(六)申报要求
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程序,认真做好自主申报、复核环节工作,推荐1-2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59000185 ,联系人:王珏。
二、关于十佳品牌创业孵化基地评选
十佳品牌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从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产生。十佳品牌创业孵化基地以“有人气、有特色、有活力”为标准,具体表现为,当地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发挥明显,创业企业集聚度密,服务机构活跃度高,孵化载体辐射力强,在全市颇具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县(市)、区或高校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
4.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专项材料
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师资及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
申报时须同时提供光盘,包含上述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和基地视频短片。
附件2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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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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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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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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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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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创业基地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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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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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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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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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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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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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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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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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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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
(具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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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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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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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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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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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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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委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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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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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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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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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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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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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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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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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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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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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业岗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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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期满迁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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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未满期自动迁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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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成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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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
孵化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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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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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不合格责令迁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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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
实际迁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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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
到期迁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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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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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创业实体迁出后继续经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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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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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园初始创业大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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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园带动大学生就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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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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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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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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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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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高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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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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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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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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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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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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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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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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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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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填报说明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是推荐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依据,应按要求据实填报,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补充说明事项一栏作出说明。推荐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各项目指标应填报上一年有效数据。
3.孵化场所利用率=实际用于孵化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孵化场所面积。
4.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数是指孵化期满迁出基地和自愿提前迁出基地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创业实体累计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数/有效入孵创业实体数,其中有效入孵创业实体数为在孵创业实体数与孵化成功数之和,在孵创业实体数为上一年年末时点数。
5.入孵创业实体到期迁出率=入孵创业实体实际迁出数/ (入孵创业实体实际迁出数+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迁未迁数)。入孵创业实体实际迁出数是指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数、入孵创业实体不合格责令退出数与终止创业的创业实体数三者之和。
6.入孵创业实体迁出后继续经营率=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数/入孵创业实体实际迁出数,继续经营时间跟踪到迁出后2年内。
7.工作创新是指开拓性地建立相关制度和创新服务举措等。
8.表彰奖励应填报基地获得的主要荣誉。如:某年获某单位评选的某项工作先进单位,某年获政府授予的就业创业先进单位,某年被国家或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等。
附件3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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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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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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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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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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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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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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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场
所
︵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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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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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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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或经政府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且被评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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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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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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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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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当地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功能布局合理,服务定位清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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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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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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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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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运营服务机构和经营管理服务团队,机构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架构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以设立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开展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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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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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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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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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权明晰,建设布局合理,场地面积达6000 m2,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和特色产业基地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大学生创业园不低于2000 m2,用于创业孵化的场地利用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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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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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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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功能会议室、产品展示室、洽谈室和活动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安保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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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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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常
管
理
︵
10
分
︶
|
基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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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总结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和创业实体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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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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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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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明确,能满足创业实体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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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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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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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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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规范引导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引导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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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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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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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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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服务规范,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合理,服务规范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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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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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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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统计工作情况档案及台账,并建立电子档案,掌握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投资、招人用人、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归类准确清晰,数据材料真实有效,查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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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创
业
服
务
︵
40
分
︶
|
实体
准入
|
11
|
入孵实体产权清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较好的成长性,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划及发展方向,具备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特征,无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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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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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入孵实体属新注册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在基地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单一在孵实体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 m2。入孵实体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在基地外,创业数据可打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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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政策
落实
|
13
|
有效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入孵实体提供房租、经营场地、水电费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实体总体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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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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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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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服务。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社保代理、权益保障等辅助服务。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风险评估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其它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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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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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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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质量检测、数据中心、创业能力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帮助实体降低创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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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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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服务
|
16
|
帮助入驻实体拓宽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投机构,解决创业实体发展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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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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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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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引入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实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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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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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
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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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每年新入孵实体不少于5户。建立针对性的扶持服务规划,帮助实体成长壮大。对入孵及孵出创业实体建立动态跟踪服务机制,掌握孵出实体2年内的创业及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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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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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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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完善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建立入孵实体及创业项目审核、评估与考核办法,建立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对在孵实体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支持创业实体创业成功后迁出,实现滚动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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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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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
化
成
效
︵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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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
数量
|
20
|
基地内创业实体数不低于基地内可容纳实体总数的6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低于30家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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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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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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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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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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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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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达不到则每缺1%扣0.1分,低于6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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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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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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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提供就业岗位达到300个,达不到则每缺10个扣1分,低于200个岗位不得分。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大学生创业园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2人就业)。
|
5
|
|||
|
工
作
创
新
︵
10
分
︶
|
创新
机制
|
24
|
积极探索基地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在管理机制、孵化功能建设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成效显著。
|
2
|
||
|
合作
支持
|
25
|
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邀请专家学者到孵化基地进行相关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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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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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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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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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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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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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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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立交流平台,组织各类创业联谊活动,鼓励在孵实体交流创业经验、创新技术,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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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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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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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立完善基地创业服务网站,积极开展创业宣传,努力营造创业文化,创业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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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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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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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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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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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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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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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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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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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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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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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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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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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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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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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章)
|
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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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或 高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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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推荐意见
|
县(市)、区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负责人(签章)
|
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签章)
|
||||||
|
高校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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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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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估分
|
||||||||
|
市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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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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